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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辩护律师跟大家说说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是怎样的?

作者: 浏览:1780 时间:2022-06-08

  沈阳刑事辩护律师跟大家说说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是怎样的?

  非法证据是指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予采信的证据材料。那么,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是怎样的?下面沈阳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一、排斥阶段

  1.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发现应当排除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根据。

  2.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和起诉的依据。

  二、检察院阶段

  1.检察院收到检举、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2.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属实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庭阶段

  1.法院的义务

  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2.应用主题

  及其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3.申请时间

  起诉状副本在法庭上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应当在开庭前归档,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4.应用条件

  申请排除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主体,应当提供涉嫌非法证据收集的人员、时间、地点、方法、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5.法院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和调查。

  开庭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或者申请的笔录以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印件送交检察院。

  开庭前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法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进行提问,听取意见。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出示相关证据材料等方式说明取证的合法性。

  庭审中,法院应当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进行审查。

  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如无疑问,应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庭审。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院不再审查。

  沈阳刑事辩护律师说,根据具体情况,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终结前进行。庭审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法庭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审查,决定是否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

  6.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主体。

  检察院应当证明收集证据的合法性。

  7.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方法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检察院可以请求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法院可以通知有关调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调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如果法院决定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公诉人可以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播放有针对性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请求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取证的合法性。

  公诉人提交的关于证据收集过程合法性的说明材料,应当由相关调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调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性的依据。

  8.法律后果

  经法院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收集证据方式的,应当排除相关证据。

  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9.二审中非法证据的排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照刑事诉讼法和高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审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不予审查,将该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

  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关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在一审终结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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