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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经辩护无罪

作者: 浏览:480 时间:2022-01-07

2005年6月辽中县公安局民警王某某涉嫌滥用职权被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家属委托赵文安律师调查取证并依法辩护,2005年9月检察院撤回起诉,由侦查机关做无罪撤案处理。

 

附:王某某滥用职权案辩护词

 

尊敬的各位法官:

 

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我受辽宁奉天诚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某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王某某的同意,做其初审辩护人,依法出席本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庭前,我们依法查阅了本案证据材料,会见了王某某并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现对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为履行辩护人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认定“王某某违反规定,未经领导批准,擅自携带值班公用的六四式手枪到辖区外出警。”错误

 

(一)王某某作为值班民警携带值班枪支出警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无须领导批准

 

1、起诉卷三卷180页王某某公务用枪持枪证、公务用枪枪证及王某某警官证可证实,王某某系人民警察,是使用枪支的合法主体,在2007年5月19日前有权持有枪支,使用的枪支来源合法;

 

2、起诉卷补充卷3页刘二堡派出所值班轮流表中的记录值班人员注意事项第四项:“值班顺序不能随意变动,如有特殊情况变动,需要领导批准方可。”,说明民警调班需要批准;

 

3、起诉卷三卷121页2005年1月24日询问富某某笔录证实:“2005年1月22日至23日早,应由民警郭某值正班,王某某值副班。当天郭某父亲有病22日早八时郭某准备和王某某换班,我同意。” 可证明经领导批准后,王某某是正班值班民警;辩护人2005年5月26日调查富某某笔录证实:“到所辖区外办案是否可以带枪没有规定,但客观上就王某某而言,他当天是正班枪归他使用,他不带着也不行,一是不能交给别人,二是所里又没有枪库,只能随身带着,这是不需要批准的。”可证明王某某到辖区外办案带枪无须批准,不违反规定;

 

4、起诉卷三卷194页2005年1月23日杨某证实,于21日即将枪支交给值班民警王某某;辩护人2005年5月26日调查杨某笔录证实:“到辖区外办案用枪没有规定,但正常情况下枪由正班民警带着,不能交给别人,同时所里没有枪库,所以只能正班民警自己走哪带哪。”可证明王某某到辖区外办案带枪无须批准,不违反规定;

 

5、起诉卷三卷127、128页值班用枪交接登记表证实,值班民警王某某接枪时间是1月21日,交枪的时间是1月23日;

 

6、辩护人2005年5月26日调查张某某笔录证实:“到辖区外办案带枪无规定,值班期间,值班民警枪不离身,所以我理解可以带枪,客观上我所里没有枪库,不带着也不行,也无权将枪交给别人。” 可证明王某某到辖区外办案带枪无须批准,不违反规定;

 

7、辩护人2005年5月26日调查金某笔录证实:“民警出警办案对带枪没有规定,值班民警必须带枪,另外所里也没有枪库保管枪支,因此,必须随身携带。” 可证明王某某到辖区外办案带枪无须批准,不违反规定;

 

8、王某某当庭辩解,自己是值班民警通过交接取得枪支,有枪证和持枪证,到辖区外办案带枪无规定,值班期间,值班民警枪不离身,所以我理解可以带枪,客观上我所里没有枪库,不带着也不行,也无权将枪交给别人。

 

上述证据互相印证,可以证明王某某作为值班民警有持枪证和枪证,通过合法交接手续取得枪支,携带值班枪支到辖区外未违反单位枪支管理规定也无须领导批准,同时,需要说明的是也没有违反我国枪支管理法规的规定。故起诉书指控王某某违反规定,未经领导批准,擅自携带值班公用的六四式手枪到辖区外出警。”错误。

 

(二)到辖区外抓赌需领导批准没有制度和法律的明文规定,谈不上未经领导批准的问题

 

1、起诉卷补充卷3页刘二堡派出所值班轮流表中值班人员注意事项第二项:“值班同志不得擅离职守,遇报警及时出现场,妥善处理情况,遇重大事件要及时向上级机关及领导汇报”可证明明文规定只有重大事件需要向领导汇报;

 

2、起诉卷三卷第121页2005年1月24日询问富某某笔录证实了存在关于遇重大事件要及时向上级机关及领导汇报的内容。还证实县公安局召开的关于打击六合彩动员会的参加人员只是科所长,在会上讲过跨辖区抓六合彩需要领导批准;辩护人2005年5月26日调查富某某笔录证实:“抓赌不算重大事件。”可证明抓赌不属于重大事件,无须领导批准;

 

3、辩护人2005年5月26日调查杨某笔录证实:“重大事件是指够立案的,但实践中我的个人理解也不同,我个人比较慎重,这样我不管大小事都经常请示。实践应该有不请示的时候。”可证明对重大事件的理解也不一致,实践中对需要请示的也有不请示的情况存在。

 

4、 辩护人2005年5月26日调查张某某笔录证实:“每个人对“重大事件”的含义理解也不同,刑事案件是重大事件,我个人认为,够立案的治安案件也属于重大事件。赌博算不算重大事件不好确定。在本所辖区及辖区外抓赌是否需要请示没有明文规定,但所长在一些会议上也讲过去办案得向他说一声。实践中处理案件时有不请示的时候。在实践中我个人是视警情处理,是小纠纷类我就不请示。”可证明对重大事件的理解也不一致,实践中对需要请示的也有不请示的情况存在。到辖区外抓赌是否需要请示没有明文规定。

 

5、辩护人2005年5月26日调查金某笔录证实:“重大事件我理解就是重大刑事案件,也就是刑法中规定的杀人、抢劫等八大罪。我个人认为大规模的聚众赌博也算重大事件。在本所辖区内及辖区外出警是否需要请示我没看到具体明文规定,我理解本所辖区内不用请示,辖区外得向所长请示。请示的原因是便于所长了解每个民警的工作情况。”

 

6、起诉卷补充卷2页情况说明证实:“在打击六合彩动员大会上,领导提出为加大打击力度,可以跨辖区打击六合彩,出警时必须向值班局长和本所领导请示。”可证明只是领导讲话的口头要求,并没有明文规定确实是事实。

 

7、王某某当庭辩解,对重大事件的理解是不包括抓赌。没有出警必须经过领导批准的明文规定,没有参加过打击六合彩动员会,没有听到过所长富某某传达关于跨辖区打击六合彩需要领导批准的县局领导口头规定。

 

上述证据互相印证,可以证明大家普遍认为抓赌不是重大事件,也没有关于到辖区外出警抓赌需领导批准的明文规定。王某某等普通民警并没有出席县公安局召开的打击六合彩动员会,也没有听到县局领导关于到辖区外出警抓赌需领导批准的口头规定。目前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所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富某某所长曾经向所内包括王某某在内的普通民警传达该口头规定的事实。故在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知道有过到辖区外出警抓赌需领导批准的制度规定的情况下,根本谈不上违反规定的问题。同时,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法律和法规没有到辖区外出警抓赌需领导批准的规定,所以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到辖区外抓赌需领导批准没有制度和法律的明文规定,谈不上未经领导批准的问题。

 

另外,起诉书没有认定对本案定性将起重大作用的事实

 

(一)起诉书没有认定王某某到辖区外出警抓赌是执行职务行为性质

 

1、辩护人2005年5月26日调查富某某笔录证实:“没有请示就直接配合或自己抓,值班民警如果不是谋取私利,那么应该属于公务行为,在实践中存在不按规定请示就出警的情况,但顶多认为是违反工作制度应该受到批评。”

 

2、辩护人2005年5月26日调查杨某笔录证实:“不请示所长出警,在实践中存在。我们办的是公事,不请示也是履行职务行为,只不过领导知道后有时批评几句,有时事处理好了,领导就啥也不说,向他请示主要是为了提高出警质量。”

 

3、辩护人2005年5月26日调查张某某笔录证实:“不请示所长出警,我个人认为有报警的没请示出警肯定是公务行为,不请示,没处理好时可能领导就要批评两句。”

 

4、辩护人2005年5月26日调查金某笔录证实:“不请示所长出警,在实践中存在,我认为民警出警办案也不是办个人私事,应该是执行公务行为。”

 

5、王某某当庭辩解:“不请示所长出警,在其工作中存在,也不是办个人私事,应该是执行公务行为。”

 

 上述四名证人及王某某是刘二堡派出所的全部在编民警,证明了在实践中,包括到辖区外出警抓赌等工作都存在,不是办个人私事是属于执行职务行为。同时,从执法程序方面讲,不是利用公权力以权谋私的情况下,应该请示而不请示就出警的行为,只是违反内部的工作制度,而没有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任何办案程序规定。故王某某的行为无论是否经过批准,任何人都不能否定其执行职务行为的性质。

 

(二)起诉书没有认定郑某某是涉嫌六合彩参赌人员

 

1、起诉卷三卷87页2005年1月23日询问赵某笔录证实,他为王某某提供了郑某某等参加“六合彩”赌博线索。

 

2、起诉卷三卷92页2005年1月26日询问叔某某笔录证实,王某某是接赵某提供的线索,前往郑某某等参加六合彩赌博现场,王某某在将现场搜到的“六合彩”材料交给了他。

 

3、起诉卷三卷104页2005年1月26日询问宋某某笔录证实,赵某让他跟王某某他们一组前去抓赌,郑某某等从现场出来。

 

4、起诉卷三卷109页2005年1月26日询问徐某某笔录证实,他们是接到赵某提供的线索,前去配合杨士岗派出所办案,当时赵某给分配任务并给分的组,人员都是赵某定的。

 

5、起诉卷三卷114页2005年1月26日询问汪某某笔录证实,赵某让他给王某某他们领道前去抓赌,郑某某等从现场出来。

 

6、起诉卷三卷第164至168页“六合彩”材料证实,王某某在抓六合彩赌博现场搜到了郑某某等在六合彩赌博现场,郑某某涉嫌参加六合彩赌博。

 

7、王某某以往的多次讯问笔录及当庭辩解证实,他们是接到赵某提供的线索,到郑某某等所在的六合彩赌博现场,王某某在现场搜到了“六合彩”材料并当场交给了叔某某。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证明王某某在“六合彩”赌博现场,查获了六合彩证据。证明了郑某某是涉嫌六合彩参赌人员无疑。

 

(三)起诉书没有认定郑某某的袭警及抢枪行为,涉嫌妨害公务及抢枪犯罪

 

1、起诉卷三卷第182至183页2005年1月23日王辽源在辽中县人民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志及CT报告单证实,王某某在抓“六合彩”现场遭遇到郑某某袭击;

 

2、起诉卷二卷57页2005年3月1日中国刑警学院作出的枪弹鉴定书证实,射击距离在2厘米范围内,弹道入口在左腋下。

 

3、王某某以往的多次讯问笔录及当庭辩解:“王某某推嫌疑人郑某某到车前,让其上车。他不上,王某某用手抓其肩部让其上车。郑某某挣脱后往东走五六米远,王某某追上他用手拽他衣服让其回来,郑某某回身打王某某左眼眶两拳,并继续打王某某胸部。王某某掏枪把子弹上膛,对空鸣枪示警,郑某某过来抢枪,为了保护枪不被抢去,王某某与郑某某撕扯在一起,这时枪走火。”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郑某某以暴力方式拒绝王某某的合法审查,即使不能认定郑某某占有枪支的目的而抢枪,其行为轻者属于袭击警察,重者属于妨碍公务犯罪。

 

还要说明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本案中侦查机关应对王某某所用的枪支的枪身上是否有郑某某指纹及掌纹进行鉴定,以确定郑某某是否实施了抢枪行为。现因侦查机关的过失导致无法鉴定。故不能排除郑某某实施了抢枪行为的可能。

 

二、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犯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是指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或不正当的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一)王某某在主观方面无滥用职权的故意和过失,是属于意外事件

 

结合王某某在本案发生前与郑某某从来没有个人积怨,懂法律,不具备产生犯罪故意的思想基础;从弹道入口为腋下,而不是正常人行走中可能暴露的位置,可以排除郑某某正常走路被枪击的可能。枪击的距离为2厘米,属于近距离射击,说明起诉书认定的系双方撕扯中形成是事实,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撕扯过程应包括不能排除郑某某向其身体方向拽枪,王某某为保护枪支往回拽枪,而产生两股相反的力,故枪走火是因为郑某某包括抢枪等方式的外力造成的。从王某某除鸣枪示警击发一枪外,枪仅击发一次看,也不是王某某主动击发,否则,王某某就不会只开一枪。从此前王某某曾鸣枪示警一次看,其心理也是有节制的,不是因气急而不顾后果的击发,说明不是有意击发。从枪击后王某某立即打120急救,抬郑某某上车送医院,向公安局报警,也说明不是有意击发。我们相信如果不是如此,那就只能解释为应该是王某某主动击发造成,起诉书就不会认定是走火了。但我们认为,走火的认定也不准确,综合本案的全部证据,应认定系郑某某的外力造成,对王某某而言就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其不存在犯罪故意或过失。

 

(二)王某某在客观方面未实施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指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法律,超越职权或不正当的行使职权的行为。

 

超越职权是指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逾越其职权范围,实施了无权实施的行为。

 

不正当的行使职权是指考虑不应该考虑的因素或不考虑应该考虑的因素,不合理的利用职务上的地位或法律赋予的职权,实施法律不允许的行为

 

在前面关于本案的事实部分已经论述,王某某作为值班民警有持枪证和枪证,履行了枪支交接手续,携带值班枪支符合法律规定,无须领导批准。因此,王某某未实施违反规定,未经领导批准,擅自携带值班手枪的行为;王某某到辖区外出警抓赌并非“重大事件”无须领导批准,也未违反法律规定。即使违反了单位内部规定的出警要经领导批准的制度。但因单位的内部制度不管是广义上来说还是狭义上来说都不是法律,规范性文件都不是。因此,王某某出警即使未经领导批准也没有违法性,对单位内部来讲可以批评,对社会外部来讲仍然是合法履行职务行为。

 

综上,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王某某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即使王某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过失,但其情节显著轻微,也不构成犯罪

 

1、王某某到辖区外出警抓赌不是办个人私事,是属于正常执行职务行为。

 

2、王某某在抓“六合彩”现场遭遇到赌博嫌疑人郑某某的袭击及不能排除其抢枪行为。

 

3、案件发生后,王某某用电话将事情经过向本所所长做了汇报,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了事情发生的全部经过。

 

4、案件发生后,王某某马上组织人将其抬上车,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往辽中医院抢救,采取了积极可行的措施。

 

5、郑某某家属已经得到了赔偿,并对王某某表示了谅解。

 

6、郑某某所在村的村民等联名要求对王某某不应处罚的要求,也说明六合彩是人们深恶痛绝的,其在打击六合彩中致死被害人的行为没有民愤,没有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王某某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法院慎重考虑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正确认定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宣判王某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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