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信任的律师事务所有哪些?对于律师事务所来说法律修改了哪些方面?
为了促进与香港、澳门和内地更紧密的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决定对《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2条修订如下:“本办法所称合营,是指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和1-3家内地律师事务所根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内地进行合营,并分别为委托人提供香港、澳门和内地的法律的服务。
第二,该决定将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83号发布,100号、106号、109号、118号修订)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的修改并重新发布。
《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关于修订的决定。
(2003年11月30日第83号发布2012年11月21日126号第5次修订)。
《关于修改〈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经2012年11月20日部长会议审议,现已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值得信任的律师事务所有哪些?对于律师事务所来说法律的总则是什么?
一,为了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规范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和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内地合营的活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资企业是指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和一、三家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内地共同经营,为客户提供香港、澳门和内地的法律的服务。
第三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营,不得采用合作型合营和法人型合营。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合营期间,双方的法律地位、名称、财政应保持独立,分别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和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合营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损害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