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21日原沈阳市血栓医疗中心院长李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沈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侦查并于23日被刑拘。后被移交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公安分局。2006年5月29日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公安分局以沈公经诉字(2006)第036号起诉意见书对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移送大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赵文安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赵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件的程序性材料和鉴定书后,向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认定李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李某某犯罪的辩护意见。并申请对药品“蝮龙抗栓丸”和所谓“蝮龙抗栓丸”散粒是否假药、是否具有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法定情形及所谓“蝮龙抗栓丸”散粒的价格进行重新鉴定。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经两次退补后,终采纳了赵律师的辩护意见,做出了证据不足、存疑无罪的不起诉决定,李某某已经于2006年10月被无罪释放,其合法权益依法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