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安,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河北省乐亭县人。 1986年通过全国首次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2004年11月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工作简历
1982年8月至1985年8月任某区人民法院法官;
1985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
1998年1月至2002年10月在辽宁辛西亚律师事务所执业(合作人);
2002年11月至今在辽宁奉天诚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担任主任(高级合伙人)。

荣誉称号
1989年被沈阳市律师协会授予先进会员称号;
1990年9月被沈阳市司法局授予从业清廉先进个人称号;
1993年1月被沈阳市司法局授予沈阳市最佳律师称号;
2001年被沈阳市司法局授予沈阳市文明律师称号;
2002年被沈阳市司法局授予沈阳市优秀律师称号;
2004年4月被沈阳市司法局授予首批诚信律师标兵称号。
社会兼职:
1990年3月被推选为沈阳市律师协会民事代理委员会委员;
2001年被推选为沈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2003年3月起担任沈河区人大常委会和沈河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
2003年8月起任沈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04年3月受聘担任沈阳市司法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顾问团成员;
2004年5月成为辽宁省信誉协会创始会员;
2004年6月被推选为沈阳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2005年3月被推选为沈阳市律师协会理事;
2005年7月被推选为辽宁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行业规则委员会委员;
2005年8月被聘为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2005年8月被辽宁省司法厅和辽宁省中小企业厅聘为辽宁省中小企业法律顾问团成员;



2005年11月被辽宁省仲裁学会授予公信代理人称号并被聘为辽宁省仲裁学会会员;
2005年11月受聘为辽宁省民建企业家协会会员;
2005年12月被推选为沈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006年3月被聘为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06年7月被聘为中国法学会会员;
2006年8月被聘为辽宁省法学会宪法和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
主要业绩:
  在执业22年里,担任百余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民营企业以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办理了各类案件1500余件。
    在国内或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多起,如宋鹏飞黑社会组织案;沈阳市11.8张显辉杀人、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案;汪家礼3.8系列抢劫、杀人案;刘涌黑社会组织案;鞍山某超市袁某票据诈骗案;解放军沈阳联勤部某局长滕某贪污案;沈阳市某局副局长卢某某受贿案、沈阳市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副局级)赵某某受贿案、某区人大副主任佟某某受贿案、中国节能公司董事长(副部级)怀某某受贿案、某省纪委刘某某受贿案、沈阳万象养殖公司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沈阳市某区检察院某副检察长受贿案、沈阳市广告公司经理赵某某偷税、职务侵占案、沈阳锻压机床厂厂长赵某某虚报注册资本案、沈阳市皇姑区房屋开发公司总经理王某某贪污案、大东区公安分局副所长沈某非法拘禁案、辽中县公安局民警王某某滥用职权案、付某某贷款诈骗案、中国银行某支行副行长刘某受贿案、发展银行某支行副行长杨某某受贿案、原苏家屯区某医院院长李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东北电业管理局某处处长陈某受贿案等令人瞩目的热点案件都得到了公正处理。另外,还办理了其他各类犯罪案件500余件。其中30余人被宣告无罪。
    1986年起就开始办理行政案件,是本市开展行政案件代理业务较早的律师之一。代理了当事人为沈阳市司法局、于洪区司法局、沈阳市第一公证处、苏家屯区公安分局等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对人的100余件行政案件,绝大部分取得了令委托人满意的结果。通过代理上述案件,受到了作为全市律师管理部门的沈阳市司法局有关领导的肯定。
所代理的民事案件包括了涉及省内外沈阳某建筑公司、沈阳某汽车内饰件公司、辽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多家企业的联建合同、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施工合同等较有影响的重大房地产案件及其他民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900余件。避免了委托人上亿元的损失,极大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先后受沈河区人大常委会、沈河区人民政府、苏家屯区人民政府、辽宁电台文艺台白玉热线栏目、沈阳某建筑塑料公司、等百余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极大地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先后撰写了15篇论文,分别被编入专业论文集,或在东北三省律师协会等单位组织的专业会议上交流。并经常座客辽宁电台文艺台白玉热线栏目、上海东方卫视台律师视点栏目、辽宁电视台法制时空栏目、第一时间栏目及沈阳今报等解答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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